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放火罪,于2020年6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谢某甲因患病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患病期间,谢某甲与其儿子谢某某就照顾其生活而产生矛盾。
2020年1月XX日7时许,谢某甲趁其儿子外出之机,用打火机点燃其共同居住的房屋卧室内的棉絮,放火焚烧居住的房屋,严重威胁该栋楼内居住的298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后谢某甲大声呼救,附近群众拨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火警出警记录;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扣押笔录以及谢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谢某甲系初犯,且系因生活困难为引起重视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谢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2020年8月1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放火罪,于2020年6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谢某甲因患病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患病期间,谢某甲与其儿子谢某某就照顾其生活而产生矛盾。
2020年1月XX日7时许,谢某甲趁其儿子外出之机,用打火机点燃其共同居住的房屋卧室内的棉絮,放火焚烧居住的房屋,严重威胁该栋楼内居住的298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后谢某甲大声呼救,附近群众拨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火警出警记录;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扣押笔录以及谢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谢某甲系初犯,且系因生活困难为引起重视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亦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谢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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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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