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放火罪既遂

2021-08-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
因涉嫌犯放火罪,于XX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XX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与其男友黄某某共同租住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村某某社X号房二层楼的一房间。
XX年1月3日11时许,杨某某与黄某某争吵后持打火机点燃租赁房衣柜中装衣物的塑料袋,并关上衣柜门、房门后离开现场,导致房间内物品全部被烧毁。
同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退赔了被烧毁物品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有自首情节,已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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