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昊,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2015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朝晖,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潇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朝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蒋中学、印运海、张建业、林冉、石叶宁、段民海(以上六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投资开采麦饭石矿产为由,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创建网站(网址:cfs.Yccee.com)骗取会员入股款,涉案资金98万余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离开“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杜某、刘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某、陈某甲、戴某、卞某、陈某乙、史某、律习侠、曾某、秦某、梁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蒋中学、印运海、张建业、林冉、石叶宁、段民海的供述,“阳诚国际”融资宣传网页、系统展台公告及登录界面,蒋中学邮箱内关于陈某某担任阳诚国际总经理意见书两份及被告人张建业提供的关于陈某某担任阳诚国际总经理意见书一份,阳诚国际邀请函、阳诚国际第一届黄山旅游研讨会出席证、阳诚国际黄山旅游研讨会暨表彰大会会议流程,阳诚国际股权分红方案和市场推广计划及阳诚国际“凉爽风暴”促销方案,安徽省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企业基本信息1份,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回执复印件1张,取款回单复印件5张,鑫山顶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原件9张、复印件36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对账单,转账交易记录,邵晶晶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1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张及收据1张,被害人丁某提供的蒋中学出具的承诺书,被害人魏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及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卞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提供的阳诚国际注册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被害人颜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及颜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被害人王某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杨军出具的收条复印件,阳诚国际利用林冉、刘蕊蕊、陈冠引、胡某的银行账号进行收款、转账、付款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阳诚国际会员系统推荐关系图表,阳诚国际会员系统财务管理界面,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赃款应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阳城国际的总经理负责市场和公司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阳诚国际的运作模式、提成方案,进行宣传及招待集资客户等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数额应以其参与的2011年5月至9月间的63万元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于2011年9月份离开了“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但其和蒋中学、印运海等人属于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其离开阳城国际后并没有阻止蒋中学等人继续对他人进行诈骗,其不仅要对其本人所参与的诈骗行为负责,还应对蒋中学等人的后续诈骗行为负责,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但对后期蒋中学等人的诈骗行为,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2015年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朝晖,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潇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朝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蒋中学、印运海、张建业、林冉、石叶宁、段民海(以上六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投资开采麦饭石矿产为由,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创建网站(网址:cfs.Yccee.com)骗取会员入股款,涉案资金98万余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离开“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杜某、刘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某、陈某甲、戴某、卞某、陈某乙、史某、律习侠、曾某、秦某、梁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蒋中学、印运海、张建业、林冉、石叶宁、段民海的供述,“阳诚国际”融资宣传网页、系统展台公告及登录界面,蒋中学邮箱内关于陈某某担任阳诚国际总经理意见书两份及被告人张建业提供的关于陈某某担任阳诚国际总经理意见书一份,阳诚国际邀请函、阳诚国际第一届黄山旅游研讨会出席证、阳诚国际黄山旅游研讨会暨表彰大会会议流程,阳诚国际股权分红方案和市场推广计划及阳诚国际“凉爽风暴”促销方案,安徽省定远县国家税务局企业基本信息1份,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回执复印件1张,取款回单复印件5张,鑫山顶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原件9张、复印件36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对账单,转账交易记录,邵晶晶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1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张及收据1张,被害人丁某提供的蒋中学出具的承诺书,被害人魏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及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卞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结果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提供的阳诚国际注册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被害人颜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张及颜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被害人王某丙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杨军出具的收条复印件,阳诚国际利用林冉、刘蕊蕊、陈冠引、胡某的银行账号进行收款、转账、付款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阳诚国际会员系统推荐关系图表,阳诚国际会员系统财务管理界面,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赃款应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阳城国际的总经理负责市场和公司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阳诚国际的运作模式、提成方案,进行宣传及招待集资客户等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该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数额应以其参与的2011年5月至9月间的63万元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于2011年9月份离开了“阳诚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但其和蒋中学、印运海等人属于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其离开阳城国际后并没有阻止蒋中学等人继续对他人进行诈骗,其不仅要对其本人所参与的诈骗行为负责,还应对蒋中学等人的后续诈骗行为负责,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但对后期蒋中学等人的诈骗行为,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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