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9-02-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中专文化,金华市新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文,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708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章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在张某1(已起诉)的介绍下,被告人吕某某来到金华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工作。
 
同年11月16日,金华市新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新中瑞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上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9,监事为黄某3,以王某9名义租用金华市公元大厦901-903室和909室为公司办公场所。
 
吕某某在新中瑞公司内以“黄总”名义行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与曲某(已判刑)、“袁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采取虚构公司有房地产投资项目的事实,宣传虚假的新中瑞理财产品(该产品每份人民币8000元,购买一份以后二个多月就能拿回本息共壹万元,且承诺年前一定能归还),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向社会上的老年人诈骗资金。
 
期间共向被害人黄某1等63人共骗取人民币8003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系共同犯罪。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解其仅负责财务工作,公司支付其工资,对公司存在的虚假宣传不知情。
 
辩护人章文提出:被告人吕某某主观上对公司的集资诈骗不知情,客观上仅负责???务工作,且在公司中所起作用明显小于曲某、张某1,故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吕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在张某1(已判刑)的介绍下,被告人吕某某来到金华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工作。
 
同年11月16日,金华市新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新中瑞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上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9,监事为黄某3,以王某9名义租用金华市公元大厦901-903室和909室为公司办公场所。
 
吕某某在新中瑞公司内以“黄总”名义行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
 
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与曲某(已判刑)、“袁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采取虚构公司有房地产投资项目的事实,宣传虚假的新中瑞理财产品(该产品???份人民币8000元,购买一份以后二个多月就能拿回本息共壹万元,且承诺年前一定能归还),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向社会上的人诈骗资金,期间共向被害人黄某1等63人共骗取人民币8003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黄某1(1952年11月9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0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被害人叶某1(1949年10月1日出生)于2015年12月1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7900元。
 
3.被害人杜妹妹(1957年5年2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被害人方某1(1956年4月9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7900元。
 
5.被害人朱某1(1945年10月13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6.被害人于某1(1959年10月26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7.被害人江某1(1947年9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8.被害人吴某1(1958年11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9.被害人曹某(1953年9月9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10.被害人沈某(1943年5月27日出生)于2015年12月1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11.被害人曾某1(1952年9月20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5日、12月1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12.被害人方某2(1933年1月14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4日、11月27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13.被害人黄某2(1942年8月10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14.被害人邓某(1956年5月29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100元。
 
15.被害人程某(1953年10月13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100元。
 
16.被害人邵某(1954年3月30日出生)于2015年11月18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7000元。
 
17.被害人倪某1(1946年4月25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18.被害人胡某1(1951年6月1日出生)和丈夫郭有成(1945年6月16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1日、11月23日、11月25日、12月4日分4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32000元。
 
19.被害人汪某(1952年2月13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600元。
 
20.被害人朱某2(1945年1月4日出生)于2015年11月30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500元。
 
21.被害人王某2(1942年6月23日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2.被害人周某1(1959年6月20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6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3.被害人周某2(1942年6月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6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4.被害人郭某(1942年11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25.被害人赵某1(1974年8月3日出生)和妈妈姜某3欢(1935年10月30日出生)、爸爸赵侣(1934年5月31日出生)、哥哥赵俊斌(1969年4月23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5日、11月28日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32000元。
 
26.被害人吴某2(1942年12月2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9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500元。
 
27.被害人刘某1(1949年11月1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3日、11月25日分2次被诈骗现金人民币23100元。
 
28.被害人何某(1945年4月20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4日、11月25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100元。
 
29.被害人王某3(1943年10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30.被害人庄某(1948年12月3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7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1.被害人赵某2(1944年8月5日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32.被害人刘某2(1946年12月10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3日、11月4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400元。
 
33.被害人林某1(1943年1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400元。
 
34.被害人田某(1952年5月10日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被诈骗现金7600元。
 
35.被害人邹某1(1956月7日2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1日、11月24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36.被害人胡某2(1947年2月20日出生)于2015年11月18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37.被害人姜某1(1945年10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6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38.被害人宁某(1938年3月26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39.被害人王某4(1942年7月24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0.被害人姜某2(1950年6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18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5600元。
 
41.被害人杨某(1951年11月13日出生)和丈夫沈士平(1950年10月8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5日、11月26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48000元。
 
42.被害人杜某1(1952年10月13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3.被害人王某5(1954年8月28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4.被害人胡某3(1952年8月26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200元。
 
45.被害人王某6(1946年1月29日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6.被害人陈某1(1949年10月8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7.被害人宋某(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3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48.被害人章某(1944年1月14日出生)于2015年12月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7600元。
 
49.被害人倪某2(1935年2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19日被诈骗现金8600元。
 
50.被害人王某7(1946年8月3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400??。
 
51.被害人陈某2(1951年11月6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5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52.被害人钱某1(1941年2月6日出生)于2015年12月1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53.被害人谷某(1951年7月15日出生)于2015年12月2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54.被害人李某1(1944年11月1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30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55.被害人周某3(1927年8月25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5日、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分4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63000元。
 
56.被害人傅某(1935年8月21日出生)于2015年12月11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57.被害人吴某3(1947年8月16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3日、11月24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58.被害人朱某3(1941年7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7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59.被害人吴某4(1934年12月8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6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000元。
 
60.被害人叶某2(1935年7月18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25200元。
 
61.被害人孔某1(1955年8月22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6000元。
 
62.被害人王某8(1938年11月22日出生)于2015年的11月23日、12月1日分2次共被诈骗现金人民币17000元。
 
63.被害人杜某2(1942年11月21日出生)于2015年11月24日被诈骗现金人民币8500元。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同案犯张某1的亲属为张某1交纳人民币200000元用于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黄某1、叶某1、杜妹妹、方某1、朱某1、于某1、曹某、沈某、曾某1、方某2、黄某2、邓某、程某、邵某、倪某1、胡某1、汪某、朱某2、王某2、周某1、周某2、郭某、赵某1、吴某2、刘某1、何某、王某3、庄某、赵某2、刘某2、田某、邹某1、胡某2、姜某1、宁某、王某4、姜某2、杨某、杜某1、王某5、胡某3、王某6、陈某1、宋某、章某、倪某2、王某7、陈某2、钱某1、李某1、周某3、傅某、吴某3、朱某4、吴某4、叶某2、孔某1、王某8、杜某2的陈述,证人曲某、张某1、曾某2、吕某、陈某3、林某2、彭某、储某、胡某4、陈某4、张某2、王某9、贺某1、黄某3、王某1贺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接受证据清单,住宿时间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聘任、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物业费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合同材料复印件,支付宝交易明细,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吕某某辩解对公司诈骗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客户将投资款交给??司财物黄总,黄总负责管理公司的财物,业务员对发展的客户有提成。
 
(2)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黄总负责公司财物管理、与客户签订合同,安排林某2的工作,公司利用高利息吸收存款。
 
(3)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在公司上班时感觉公司理财产品的提成、利息太高,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赚这么多钱,公司负责人很快逃跑了。
 
(4)被告人吕某某曾供述自己在金华市新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时对外自称姓黄,是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钱款,每天将所收的钱款交给曲某、“袁某”等人;曲某让人称呼“孔某2”,是公司经理,负责日常运营;“袁某”是业务经理,管理业务员团队;张某1用了“张毅”的名字,自己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涉嫌诈骗后仍在该公司上班。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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