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生于1986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因修路与本村村民崔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崔某某用铁锨将崔XX面部戳伤。
经法医鉴定,崔XX的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人崔XX、崔XX、崔XX的证言、襄城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照片、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崔XX的住院病历、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因修路与本村村民崔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崔某某用铁锨将崔XX面部戳伤。
经法医鉴定,崔XX的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人崔XX、崔XX、崔XX的证言、襄城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照片、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崔XX的住院病历、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 · 重庆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多久
- · 冉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
- · 任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