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XX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四号桥工地处因工作问题与郑某发生口角,后邱某某用工地上的钢管击打郑某左膝关节处一下,致使郑某受伤。
经重庆市璧山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外伤性左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案资料、谅解书、被害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XX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四号桥工地处因工作问题与郑某发生口角,后邱某某用工地上的钢管击打郑某左膝关节处一下,致使郑某受伤。
经重庆市璧山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外伤性左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住院病案资料、谅解书、被害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故意伤害罪缓刑案例:因债务纠纷引发斗殴造成对方轻伤一级
- · 因烧烤店推门引发口角斗殴 安徽省池某被判缓刑一年
- · 北京市顺义区案例,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被判缓刑1年
- · 重庆彭水县区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 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