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烧烤店推门引发口角斗殴 安徽省池某被判缓刑一年

2023-01-3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XX)皖13XX刑初6XX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男,1999年生,户籍安徽省萧县。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XX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池某和朋友杨某在萧县黄口镇某烧烤店吃饭时,因上厕所时强行推门而与正在上厕所的朱某、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和侯某先后到朱某吃饭桌调和,在附近吃饭的明某和刘某看到侯某后先后到场,刘某先后朝池某方扔绿茶瓶和啤酒瓶,池某追打刘某将其踹倒在地,并朝其面部殴打。
 
经法医鉴定,刘某鼻部及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口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池某XX年7月18日经萧县XX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池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池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双方因口角冲突殴打致伤,殴打者被控犯罪
· 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拉扯,致一人受伤,被判刑
· 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对方刺伤,如何量刑?
· 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致一人轻伤二级
· 因取快递的事宜发生纠纷,开始互殴,如何定责?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