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男,57岁。
XX市XX区人民检C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
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担任XX市XX区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XX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董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XX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旧货市场的兴建和顺利经营提供便利。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赃30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彭某某所写检查,证人董某、王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任职文件,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集体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XX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深刻,并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XX市XX区人民检C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
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担任XX市XX区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XX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董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XX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旧货市场的兴建和顺利经营提供便利。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赃30000元上缴财政。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彭某某所写检查,证人董某、王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任职文件,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集体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XX市XX区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深刻,并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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