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铁成,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系被告人杨某某的父亲。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玉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小桂、雷英专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因输了钱,便在该月底至2012年5月初,为李某某(另案处理)开票收受投注,约186天,每周开三期约70余期,共计约3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自己买的13.5万元(尚欠李积万3.3万元)。
投注人如果按数字买,庄家李某某按照3%给被告人水钱,按波色买李某某按照10%给被告人水钱,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水钱1.2万余元。
2012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坐庄开票,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收取了“海林”、“佳佳”、“木材”、“海燕”等人的码单。
其中第89期收受投注4585元、第90期收受投注90430元、第91期被告人杨某某正在接受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杨某某5350元,2012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款上缴国库。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成某某、吴某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收缴的地下六合彩的码单记录,会计鉴定书,被告人与李积树的电话联系清单,被告人被冻结的账户及被收缴的赃款情况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自己坐庄收受投注95015元人民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某某在为他人收受投注的犯罪过程中,系被他人纠集后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退出了其获得的大部分违法所得计73500元人民币,并且积极缴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同时又根据桂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二)、(四)项、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经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70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款已退78850元,尚有未退的赃款人民币2816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杨铁成,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系被告人杨某某的父亲。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玉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小桂、雷英专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因输了钱,便在该月底至2012年5月初,为李某某(另案处理)开票收受投注,约186天,每周开三期约70余期,共计约3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自己买的13.5万元(尚欠李积万3.3万元)。
投注人如果按数字买,庄家李某某按照3%给被告人水钱,按波色买李某某按照10%给被告人水钱,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水钱1.2万余元。
2012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坐庄开票,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收取了“海林”、“佳佳”、“木材”、“海燕”等人的码单。
其中第89期收受投注4585元、第90期收受投注90430元、第91期被告人杨某某正在接受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杨某某5350元,2012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款上缴国库。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成某某、吴某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收缴的地下六合彩的码单记录,会计鉴定书,被告人与李积树的电话联系清单,被告人被冻结的账户及被收缴的赃款情况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非法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自己坐庄收受投注95015元人民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某某在为他人收受投注的犯罪过程中,系被他人纠集后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退出了其获得的大部分违法所得计73500元人民币,并且积极缴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同时又根据桂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二)、(四)项、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经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70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赃款已退78850元,尚有未退的赃款人民币2816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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