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8-12-2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6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与石XX(另案处理)以15万元的价格,违法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村村民张XX处购得该村周寨组一块桃林坑地,占地面积1.17亩。
 
后郝某某、石XX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开发建房、销售资格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一幢五层、共20套单元房的楼房。
 
2007年4月份,郝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向刘XX销售单元房一套,实收房款18万元;2009年6月份,郝某某以18.6万元的价格向李XX销售住房一套,实收房款14.6万元;2009年6月份,郝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向惠X销售住房一套,实收房款12万元。
 
郝某某累计非法经营总数额为44.6万元。
 
经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鉴定,该占用土地为规划用地;经南阳市宛城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认定,占有此规划用地的楼房系违法建筑。
 
起诉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开发房产出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曾在宛城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与石XX(另案处理)以15万元的价格,违法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村村民张XX处购得该村周寨组一块桃林坑地,占地面积1.17亩。
 
后郝某某、石XX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开发建房、销售资格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一幢五层、共20套单元房的楼房。
 
2007年4月份,郝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向刘XX销售单元房一套,实收房款18万元;2009年6月份,郝某某以18.6万元的价格向李XX销售住房一套,实收房款14.6万元;2009年6月份,郝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向惠X销售住房一套,实收房款12万元。
 
郝某某累计非法经营总数额为44.6万元。
 
经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鉴定,该占用土地为规划用地;经南阳市宛城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认定,占有此规划用地的楼房系违法建筑。
 
另查明,案发后,郝某某通过公安机关给付宛城区健康路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10万元退赔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刘XX、李XX、惠X等人的证言;鉴定书、认定说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许可,违规购地建房销售,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辩称注册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但未能提过证据予以支持,且即便其辩称事实存在,但该处房产开发也没有相关土地、规划部门的审批,仍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认罪,并能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尤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对尤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