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一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法奇寺旁的一处瓦房内,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韦某2进行性交易,后被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检测:李某某通过血清检验,TRUST及TPPA均呈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法奇寺旁的一处瓦房内,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韦某2进行性交易,后被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李某某通过血清检验,ELISA、TRUST及TPPA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广西上林县公安局上公刑罚决字[2017]0203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人员检测统计表、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证人蓝某、覃某、莫某、韦某1、韦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然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一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法奇寺旁的一处瓦房内,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韦某2进行性交易,后被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检测:李某某通过血清检验,TRUST及TPPA均呈阳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法奇寺旁的一处瓦房内,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客韦某2进行性交易,后被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李某某通过血清检验,ELISA、TRUST及TPPA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广西上林县公安局上公刑罚决字[2017]0203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人员检测统计表、上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证人蓝某、覃某、莫某、韦某1、韦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然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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