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经本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XXX疾病梅毒后,在仍需复查,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在本市国货路XXX号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6年6月13日19时许,赵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检验,其仍患有梅毒。
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构成传播XXX疾病罪,应予刑事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方某、顾某、庞某某的证言,医保卡就医记录,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免疫报告单,相关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XXX疾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经本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XXX疾病梅毒后,在仍需复查,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在本市国货路XXX号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6年6月13日19时许,赵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检验,其仍患有梅毒。
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构成传播XXX疾病罪,应予刑事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方某、顾某、庞某某的证言,医保卡就医记录,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免疫报告单,相关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XXX疾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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