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羁押体检时查出患有梅毒而停止执行。
同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流村新堤路83号106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润滑剂一支、避孕套一个、避孕套袋子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嫖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羁押体检时查出患有梅毒而停止执行。
同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流村新堤路83号106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润滑剂一支、避孕套一个、避孕套袋子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嫖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栗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
- ·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沈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