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胡立宪,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立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患XXX疾病梅毒。
2014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仍患有XXX疾病梅毒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曹某某(男,另案处理)在本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号亿玲美容美发足浴中心包房内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曹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出院小结、治疗注射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检验报告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出具的微生物检验报告单、诊断记录及治疗建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患有XXX疾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胡立宪,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立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治疗期间被确诊为患XXX疾病梅毒。
2014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仍患有XXX疾病梅毒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曹某某(男,另案处理)在本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号亿玲美容美发足浴中心包房内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曹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出院小结、治疗注射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检验报告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出具的微生物检验报告单、诊断记录及治疗建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患有XXX疾病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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