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2017年3月1日被捉获,同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其HIV—1抗体为阳性。
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大道XX汇X栋X楼XX酒店X房间内向周某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传播性病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2017年3月1日被捉获,同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其HIV—1抗体为阳性。
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大道XX汇X栋X楼XX酒店X房间内向周某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传播性病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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