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12-1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无业。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无业。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务工。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无业。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无业。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688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犯传播××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甜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通过分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的方式,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在多家宾馆房间卖淫,事后参与嫖资分成。
 
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6日0时许,嫖客张某乙拨打招嫖电话后,被告人刘某将张某甲送至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龙商务宾馆8508房间,介绍张某甲向张某乙卖淫一次,收取嫖资300元后抽取提成。
 
2、2015年1月17日20时许,嫖客周某拨打招嫖电话后,被告人徐某将张某甲送至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都商旅酒店806房间,介绍张某甲向周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200元后抽取提成。
 
3、2015年1月19日20时许,嫖客郑某拨打招嫖电话后,被告人刘某通知徐某将张某甲送至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汇宾馆812房间,被告人徐某将张某甲送至上述地点后,介绍张某甲向郑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400元并将提成交予被告人刘某。
 
4、2015年1月20日3时许,嫖客杨某拨打招嫖电话后,被告人刘某将张某甲送至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亿旺酒店富豪店8616房间,介绍张某甲向杨某、戴某各卖淫一次,收取嫖资600元后抽取提成。
 
5、2015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穆某接到嫖客肖某的招嫖电话并谈好价格,由被告人王某联系张某甲,随后二被告人将张某甲送至本区龟湖路瑞都商旅酒店618房间,介绍张某甲向肖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800元后抽取提成。
 
(二)被告人张某甲传播××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发现自己患有××尖锐湿疣后,一直服用药物进行治疗。
 
治疗期间,张某甲明知自身××尚未痊愈,仍向上述嫖客张某乙、周某、郑某、杨某、戴某、肖某各卖淫一次。
 
同年2月2日,经温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被告人张某甲现患有尖锐湿疣。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张某甲先后在本区站前东小区一带被抓获。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周某、郑某、杨某、戴某、肖某、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嫖名片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全身旅馆住宿人员查询记录、通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病历本、病情处理意见书
 
、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以散发含有招嫖信息小广告的形式,单独或合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还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罪,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徐某、穆某、王某、张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穆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穆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传播××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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