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11-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2014年2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初,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商量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英利镇经营冷冻食品生意,因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在英利镇社会势力大,有利于控制货源及客户,遂邀请张某某加入经营。
 
2013年3月1日,张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英利镇国防路成立“英利镇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
 
批发部成立后,为了达到垄断霸占整个英利镇冷冻食品市场从中获取暴利的目的,张某某伙同杨某甲、李某某、邱某某、李某甲等人一方面拦车恐吓湛江、雷州等地供货商及送货司机不准送货给英利的冷冻食品经营户;另一方面采用暴力、恐吓手段不准英利镇冷冻食品经营户杨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从外地进货,只准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
 
2013年6月份起,为了迫使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商量后邀请被告人朱某某加入经营,由朱某某恐吓威胁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按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每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购买一件冻品回扣2元给朱某某作为报酬。
 
2013年6月27日,朱某某交代陈某甲、潘某某等4人到英利市场将杨某某档口的两台冰箱、电风扇、放在冰箱里的鱼丸、虾丸及放在塑料盆里的活鲜等全部掀翻、砸烂,然后逃离现场。
 
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打砸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
 
从2013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杨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5元每件的价格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达人民币10万多元,陈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5元每件的价格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达人民币6万多元,龚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0元每件的价格4次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共人民币5千多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初,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商量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英利镇经营冷冻食品生意,因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在英利镇社会势力大,有利于控制货源及客户,遂邀请张某某加入经营。
 
2013年3月1日,张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英利镇国防路正式成立“英利镇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
 
批发部成立后,为了达到垄断霸占整个英利镇冷冻食品市场从中获取暴利的目的,张某某伙同杨某甲、李某某、邱某某、李某甲等人一方面拦车恐吓湛江、雷州等地供货商及送货司机不准送货给英利的冷冻食品经营户;另一方面采用暴力、恐吓手段不准英利镇冷冻食品经营户杨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从外地进货,只准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
 
2013年6月份起,为了更好地迫使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商量后邀请被告人朱某某加入经营,由朱某某恐吓威胁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迫使他们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进货,李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按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每向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购买一件冻品回扣2元给朱某某作为报酬。
 
2013年6月27日,朱某某驾驶小汽车到英利镇迈碳新村接陈某甲、潘某某(另案处理)到英利镇后村戏楼处与李某某及另外两名青年会合,朱某某向陈某甲、潘某某等人交代打砸杨某某的摊档有关事项后即离开,由陈某甲伙同潘某某等4人到英利市场杨某某的卖活鲜及冷冻食品档口,将杨某某的两台冰箱、电风扇、冰箱里的鱼丸、虾丸及放在塑料盆里的活鲜等全部掀翻、砸烂,然后逃离现场。
 
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打砸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
 
从2013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杨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5元每件的价格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达人民币10万多元,陈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5元每件的价格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达人民币6万多元,龚某某被迫以比正常进货高人民币5至人民币10元每件的价格4次购买鸿茂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冷冻食品共人民币5千多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就经济损失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同意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已付清)。
 
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通过对被害人杨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被害人杨某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破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明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当庭坦白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且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朱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2015年10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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