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10-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邓某,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住湖北省浠水县蔡河镇。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坚,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高中,保险业从业人员,户籍住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现住佛山市南海区。2014年6月5日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振钊,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陈某坚及辩护人陈振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坚和邓某利用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相关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为邹某辉等人在肇庆市区和封开县共办理了三十余辆进口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小汽车的入户手续,二人使用的假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均是由被告人邓某的父亲邓某明(在逃)出售或提供。二被告人拿到客户资料和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相关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后,交给梁某华(另案处理),并由梁某华在封开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公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证人证言、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我与陈某坚不是一起办理这些车辆的入户手续的,我们是分别从我父亲处购买了合格证和发票以后再分别通过梁某华办理车辆入户的,而且数量也没有指控的三十余辆那么多。请法院能对我从轻判处。
被告人陈某坚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我利用购买的合格证及发票在封开县只办理了七辆车的入户手续,并非三十多辆;请法院能对我从轻判处。
辩护人陈振钊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坚构成买卖国家公文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指控陈某坚涉案数量有异议,陈某坚只参与了在封开县入户的七辆车的入户;第二,被告人陈某坚的主观恶性较少;第三,被告人陈某坚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第四、被告人陈某坚属于初犯,平时表现较好;综上,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陈某坚和邓某利用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相关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为邹某辉等人在肇庆市区和封开县共办理了多辆进口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小汽车的入户手续,二人使用的假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均是由被告人邓某的父亲邓某明(在逃)出售或提供。二被告人拿到客户资料和伪造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合格证等相关办理入户手续的材料后,分别交给梁某华(另案处理),并由梁某华在封开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案。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坚、邓某均是被抓获归案的。
(3)前科材料,证明:陈某坚、梁某华、邓某没有犯罪前科。
(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坚、邓某的基本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证明:粤HV46**等涉案车辆的入户资料,包括伪造的发票和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书。
(6)涉案车辆核查信息登记表,证明:涉案的车辆共27辆,经被告人邓某指认,其中五辆由其与梁某标到封开县入户并取得车辆牌照。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明:梁某流提供的相关材料(办理涉案假车牌粤HV46**的相关入户资料)。
(8)营业执照、公章、证明、发票及税务登记等,证明:涉案车辆的发票的来源、存根联信息及开具该发票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明:卢某文、梁某流、梁某华的银行流水。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明:邓某坚汇款180000元给陈某坚的事实。
(11)协查函、证明等,证明:粤HV46**等涉案车辆的车辆随车合格证书并非由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及其长春丰越公司核发。
(12)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证明:办理机动车入户的相关流程。
(13)协查函、回复函、发票等,证明:00180188的真实发票的存根情况,以“邹某辉”开具的发票为假发票。
(14)车辆牌照发票对应情况表,证明:涉案的车牌与发票对照情况。
(15)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部分涉案车辆
(16)协助函、复函等,证明:未能查询到涉案车辆是否为进口车辆。
(17)办案说明,证明:1、交警办证大厅和车检所附近的监控视频未能调取;2、海关无法核实涉案车辆是否通过正常入关渠道入关。
(18)办案说明,证实:无法继续收集其他车主的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华的证言,证明:我在2011年5月份左右认识了一个姓邓的外省人,叫他“小邓”。在2011年下半年他开始叫我帮他在肇庆办理了几十辆丰田车登记入户。由于在2012年时肇庆不能办理居住证,在封开县还能办理,于是“小邓”叫我办理丰田车入户,我都帮他的车主办理了居住证并到封开县入户了,我从中赚取手续费。
一次,“小邓”叫我帮他办理的丰田车入户,他给我车主资料,我到封开县办理居住证,到了两星期,车主开车和我一起去封开县办理车辆登记入户手续的,是我带“小邓”去买购置税和车船税等,车辆检测是我入去交表办理的,办完了相关手续后,他们就把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资料交给我到交警大队办理入户手续,先是去验车,之后到大厅登记入户。我当时觉得办理的车辆登记入户手段确实不正常,因为车主不是封开县人,车辆也不是在封开县购买,一般都是在出售车辆地入户,即车在哪里购买就在所属地入户。我听“小邓”说车辆是在广州买的,但车辆的发票所属地都不是广州,“小邓”说这些外地发票都是兄弟车行开的,广东的车行增值税很高,通过外地购买发票才不用打太高的税。除了“小邓”叫我帮忙办理,还有一些是他的拍档叫“阿勇”的人让我帮忙办理的,我认为他两是一伙的,到封开县办理入户的那些丰田车也是他们一起做的。我每次到封开县入户收到的手续费是3000元到8000元不等,每台车收费都超出我平时帮人办理车辆入户的费用,我在封开入户的车辆一共获利20万元左右。
在2012年5月份之前的是“小邓”叫我帮忙登记入户的,在2012年5月至10月这段时间入户的车应该是“阿勇”叫我帮忙入户的。我帮陈某坚和“小邓”总共在肇庆市封开县公安局车管所办理了20台左右,大部分是丰田牌酷路泽汽车。
2013年4月26日登记的车牌号码为“粤HV46**”,车主姓名叫邹某辉的丰田车是我帮忙登记入户的。“阿勇”和车主邹某辉就开了要入户的那辆丰田车上到肇庆车上我一起来到封开县,然后去了封开县检测站检测车辆,当时是我填表的,检测完后就去买车船税和购置税,都是“阿勇”付钱的。之后就去交警大队查车办理登记入户、拿车牌。当时我们是开着入户的现车去办理的。
办理这辆车的入户时,“阿勇”给了我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主身份证,保险单忘记了是他给我的还是我在封开买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入户要用到的资料。
车主邹某辉是外地人,他的居住证应该不是当日办理的。
“粤HV46**”这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我忘记了是“阿勇”给我的还是在封开县交警大队对面拓印的。“粤HV46**”这辆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外省开出来的,具体哪里忘记了。我帮“阿勇”入户这辆车,他给了是三千元到五千元这个幅度。
邹某辉的这辆车不在销售所在地入户,也不在邹某辉的户籍所在地入户这种情况,刚开始我帮“小邓”和“阿勇”入户一些丰田车时我就发现是有些问题的,但想到反正是赚钱,所以就没管了。
陈某坚和“肥仔邓”叫我办理入户的车他们说这些车都是进口车,大部分都是丰田牌酷路泽汽车,车回来后,重新到四川丰田一汽厂挂国产车辆销售。他们作进口车的销售代理,把进口车到四川丰田一汽厂重新办理国产车辆合格证,更改好车辆的发动机码和识别代码后连同销售发票给我,然后我办理入户手续。
经辨认相关照片,证人梁某华辨认出被告人邓某就是其证言中的“小邓“,并指认了被告人陈某坚。
(2)证人卢某文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坚曾利用其身份证办理车辆入户及利用其银行账户转账,期间其曾与陈某坚及“阿标”到封开县公安局办证厅及国税局等部门办事。
经辨认相关相片,证人卢某文辨认出“阿标”就是梁某华。
(3)证人梁某流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间,梁某流受其老板的指令找陈某坚以邹某辉的名义办理一张车牌为“粤HV46**”的入户手续,包括一副车牌、行驶证、车辆发票、登记证书等资料,公司是没有一辆与“粤HV46**”行驶证上一样的丰田车。
经辨认相关相片,证人梁某流对被告人陈某坚进行了指认。
(4)证人邹某辉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其提供身份证给其单位的车队长梁某流,由他去办理一套汽车牌照手续。后来梁某流拿了一副汽车牌照“粤HV46**”及驾驶证等资料回单位后,其才知道这副车牌的车型是一台丰田牌汽车,而公司是没有丰田牌汽车的。
粤HV46**车牌拿回来之后就套上其单位的一台凌志车上(车型是雷克萨斯),。这台凌志车是老总平时用车,车牌是粤Y71X**;是白色的,与粤HV46**车辆行驶证所写的颜色一致。
(5)证人程俊峰的证言,证明:其单位有开出00180221、00180128、00180212三张发票,但与涉案的发票的内容不同。
(6)证人何畏的证言,证明:其单位有开出00239539发票,但与涉案的发票的内容不同。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某坚供述称:
在2013年初,三水一个叫“阿流”的人(具体姓名不详)叫人帮他办理了一台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车辆的入户手续,但他有无车辆我是不知道的,我只是负责帮他办理好手续,之后就将车牌交给他。我记得当时“阿流”就是将车入户到一个叫邹某辉的紫金人处的。当时“阿流”就将邹某辉的身份证给他,我在办理的过程中收了他五万元定金,之后我就联系那个姓邓的湖北人,叫他帮弄一个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车的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之后我就拿着合格证和发票到封开县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再找到肇庆的中介“阿标”,给他三千元将所有手续给他,叫他帮忙办理入户,车牌号是“粤HV46**”,之后我就将办好的车牌和手续交给了“阿流”,他验证就将剩下的十八万手续费转账给我。
购买的车辆合格证和发票我当时心里就由疑问,但不敢确定,但是用钱买来的发票和合格证肯定有问题。
经我办理在封开县入户的车辆车牌有2013年3月29日以我的姓名入户的粤HV1X**,粤HV4X**;2013年4月26日以邹某辉的姓名入户粤HV46**;2013年5月13日以卢某文的姓名入户的粤HV4X**,粤HV4X**共五台车的车牌。
我本身是做保险业务的,有客户问我车辆的入户情况,问我是否有其他门路帮其将不是从国内4S店内买来的高档车辆(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车)办一套入户手续。我当时认识一个姓邓的湖北人,他是帮人办理车辆入户的,我就按客户要求向他购买了一套办理好的车辆入户手续,之后那个姓邓的湖北人就介绍肇庆市一个叫“阿标”的人给我认识,并告诉我可通过那个“阿标”办理车辆入户,如果我需要车辆的合格证、发票,姓邓的湖北人可以卖给我,之后我应客户要求向姓邓的湖北人买过八辆车的合格证和发票,通过“阿标”在广东省封开县办理过八辆丰田吉普车的入户手续。
我帮人在封开县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有的是有现车的,有的是没有的,我记得是有两三辆是有现车开去封开县入户的,其他是没有现车的。
客户要求我帮入户不是从国内4S店内买来的高档车辆时,他没有提供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相片给我,他只是指定是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车,车型和颜色,相片是我从网上下载下来的。
我没有亲自到过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办理过车辆入户手续,我是向姓邓的湖北人购买了车辆合格证和发票后就拿着相关的手续约“阿标”,他就去相关的部门办理车辆入户,包括暂住证、车辆检测等,在无车的情况下也是“阿标”自己搞定,之后他办好了入户手续,就把车牌、相关资料交给我。
我所讲的不是从国内4S店内买来的高档车辆(丰田牌兰德酷路泽车)是指不是通过正规途径入关的进口车。
我认为不是原车配来的合格证和发票,而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得来的合格证和发票是不合法的。
我在帮人办理好车牌后就在短时期内将车辆车牌转出去,具体车辆的去向,就是由现在的车主决定。将车辆转出去也是叫肇庆“阿标”转出去的。
我购买的汽车发票具体是哪个省的发票我不记得了,但每张发票上所开具的数额均是830000元左右。
当时我认为那些发票是真实的,因为我去国家税务局购买车辆购置税时,税务局都正常受理我办理业务,所以我就认为购车发票是真实的。
我记得粤HV1X**,粤HV4X**,粤HV46**,粤HV4X**,粤HV4X**,粤HV4X**这六台汽车的发票是我购买的。这六台车共两张发票的票面价值约5000000元左右。
合格证是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车型是排量4700CC,品牌:兰德酷路泽。发票是一式三联,每张发票上的销售价格均是八十多万元。
我购买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能够正常入户,比在正规4S店购买汽车合格证和发票办理入户的价钱低,有利益可收,加上社会上是有别人在办理此类汽车入户,所以我就连续向“小邓”购买。我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在利益的引诱下,明知是违规的行为,但不知道后果会这样严重。
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陈某坚辨认出被告人邓某就是“小邓“,梁某华就是“阿标”。
(2)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称:
在2011年8月份至2012年4月份这段时间,“阿勇”是向我买丰田越野车车牌的其中一个客户,他当时向我买了一套车牌之后,我就介绍他认识了“阿标”,说给他知道我在肇庆这边办理丰田越野车登记入户是找“阿标”办理的,之后他跟“阿标”联系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经我对公安机关给我看的违法违规入户车辆资料的指认并清楚的确认,经我手与“阿勇”利用伪造的发票及假的合格证在封开县将车辆入户并取得车牌、证件的有五辆。具体的车牌是粤HDHX**、粤HEBX**、粤HFKX**、粤HV3X**、粤HV3X**。还有一辆粤HV4X**的奥迪车的车牌是由我父亲邓某明直接将假的合格证及发票交给“阿标”去入户的。
所有的假合格证、假发票都是我父亲邓某明负责的。一般情况下是客户如果要牌照、车辆证件的话就联系我父亲,之后我父亲就将制作好的假合格证、假发票交给我,之后我就联系到“阿标”,将假合格证、假发票交给“阿标”,由“阿标”负责将资料交给交警入户,之后“阿标”就将入好户后的牌照、车辆证件等交给我,之后我就会将牌照、车辆证件交给客户或我父亲。
我与“阿勇”到封开县入户并取得牌照、证件的三辆车是没有开到封开进行车检的,我们所取得的五个牌照、证件对应的五辆车都没有开到封开县进行车检。
具体有那几辆车的牌照、证件是“阿勇”叫我帮办理的我不记得了,“阿勇”有时是直接联系我父亲邓某明要假合格证及假发票的,有时也联系我,由我在我父亲处拿到假合格证及假发票后再交给他去办理。
车辆一出厂有一合格证,而我父亲交给我或卖给“阿勇”的合格证及发票是用钱买回来的,我认为是不合法的,主要是因为在封开可以入户,而且我们去办理有很大的利润收入,所以我们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利用假的合格证和发票去到封开将车辆入户并取得牌照、证件。我和我父亲所提供的合格证及发票到封开县上牌的车辆型号,我记得都是4700排量的丰田越野小车。
一般车辆购置税是由我的父亲邓某明转账至“阿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里。然后车辆购置税一般由“阿标”去交,但“阿标”忙不过来也会由我去交。在封开县办理过程中,没有车、车主和委托书,只有我和“阿标”,我们俩在肇庆办理了20台左右,我在和“阿标”办理入户手续时,“阿勇”都有去,但与“阿勇”在肇庆办理多少台入户手续不是很清楚了。“阿标”和“阿勇”通过与我父亲邓某明联系、定价,知道这些车辆的合格证和销售发票办理入户手续的价格,这些都是国产车辆的合格证和销售发票。
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邓某辨认出梁某华就是“阿标”,被告人陈某坚就是“阿勇”,同时,该被告人还对邓某明进行了指认。
4、鉴定意见
(1)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湖北省武汉市、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书、回复、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车辆的发票为假发票或与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发票验证信息不相符。
(2)印文检验鉴定书,证明:涉案的19辆车辆的合格证上的合格章与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提供的合格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3)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21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车牌号的填写笔迹除朱解杨外其余均是梁某华所书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利用假发票及机动车合格证办理入户手续的车辆数量及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邓某、陈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振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车辆数量有误,被告人陈某坚具有主观恶性较少,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情节,与本案客观情况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坚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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