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系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郏县李口乡西南村6号。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郏县发改委于2009年9月份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停电,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为使该公司能够通电继续违规生产,于是便到许昌市禹州市找人伪造一份郏县发改委为该建材公司供电的文件(《关于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供电的通知》),并将该文件送交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致使平顶山华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为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了供电,使其违法生产4个多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郏县李口乡西南村开办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粘土红砖,本人为法人代表。
2009年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此种企业进行整顿,9月11日责令被告人的公司停电整顿。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该公司能够通电继续违规生产,便于2010年2月20日伪造一份加盖有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文的郏发改(2010)58号《关于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供电的通知》文件,之后将该文件送交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恢复供电,使其违法生产4个多月。
被告人所伪造的郏发改(2010)58号文件与发改委的[2010]58号文件内容完全不一致,且文件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印章。
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文与郏县发改委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协议书,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通电工作单,郏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郏发改(2009)114号文件及郏发改[2010]58号关于对县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的郏发改(2010)58号文件,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文)字[2010]01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自己的企业通电违规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郏县发改委于2009年9月份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停电,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为使该公司能够通电继续违规生产,于是便到许昌市禹州市找人伪造一份郏县发改委为该建材公司供电的文件(《关于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供电的通知》),并将该文件送交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致使平顶山华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为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了供电,使其违法生产4个多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郏县李口乡西南村开办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粘土红砖,本人为法人代表。
2009年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此种企业进行整顿,9月11日责令被告人的公司停电整顿。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该公司能够通电继续违规生产,便于2010年2月20日伪造一份加盖有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文的郏发改(2010)58号《关于对郏县佳讯建材有限公司恢复供电的通知》文件,之后将该文件送交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恢复供电,使其违法生产4个多月。
被告人所伪造的郏发改(2010)58号文件与发改委的[2010]58号文件内容完全不一致,且文件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印章。
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文与郏县发改委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协议书,平顶山华辰供电有限公司通电工作单,郏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郏发改(2009)114号文件及郏发改[2010]58号关于对县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的郏发改(2010)58号文件,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文)字[2010]01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使自己的企业通电违规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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