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息县城关镇车站路中段一垃圾堆处发现捡拾杂物的易某,采取哄骗方法,用三轮车将易某带回自己的家中将其奸污。
易某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系癫痫所致重度智能障碍,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物证照片被告人易某的衣物以及1号、2号检材照片,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息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证人骆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易某系痴呆女,采取哄骗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息县城关镇车站路中段一垃圾堆处发现捡拾杂物的易某,采取哄骗方法,用三轮车将易某带回自己的家中将其奸污。
易某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鉴定,系癫痫所致重度智能障碍,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物证照片被告人易某的衣物以及1号、2号检材照片,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息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证人骆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易某的陈述,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易某系痴呆女,采取哄骗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宁某某犯强奸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 沈甲涉嫌强奸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 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