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23231979092743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全州县蕉江乡界顶村委界顶村275号。
因涉嫌犯强奸罪,2011年11月2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盘龙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征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要廖某某(女,11岁)、盘某某(女,10岁)、凤某某(女,12岁)还钱为由,将三人带至蕉江乡粮所宿舍楼旁马路边抽水机房旁,因廖某某等三人没钱偿还,被告人陈某某要廖某某等三人跪在地上,后被告人陈某某要盘某某、凤某某先离开此地,后强行与廖某某在抽水机房顶的水泥地板上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廖某某的叔叔报案后,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电器修理店内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23231979092743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全州县蕉江乡界顶村委界顶村275号。
因涉嫌犯强奸罪,2011年11月2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盘龙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征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要廖某某(女,11岁)、盘某某(女,10岁)、凤某某(女,12岁)还钱为由,将三人带至蕉江乡粮所宿舍楼旁马路边抽水机房旁,因廖某某等三人没钱偿还,被告人陈某某要廖某某等三人跪在地上,后被告人陈某某要盘某某、凤某某先离开此地,后强行与廖某某在抽水机房顶的水泥地板上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廖某某的叔叔报案后,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电器修理店内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一篇: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下一篇:沈甲涉嫌强奸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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