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文盲;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背着铁锨到同村妇女张某某家老宅拿东西。
在拿东西时张某某也过去到了老宅。
李某某见后心生歹意,用铁锨顶着门,把张某某领进北屋西间,让张某某躺在草毡上,脱去张某某的下身衣服,对张某某实施奸淫,但由于李某某自身的生理原因奸淫没有得逞。
正当李某某起身穿衣服时,被张某某媳妇进去发现。
经鉴定,张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保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泌阳县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有得逞,属未遂。
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背着铁锨到同村妇女张某某家老宅拿东西。
在拿东西时张某某也过去到了老宅。
李某某见后心生歹意,用铁锨顶着门,把张某某领进北屋西间,让张某某躺在草毡上,脱去张某某的下身衣服,对张某某实施奸淫,但由于李某某自身的生理原因奸淫没有得逞。
正当李某某起身穿衣服时,被张某某媳妇进去发现。
经鉴定,张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保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泌阳县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没有得逞,属未遂。
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宁某某犯强奸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 沈甲涉嫌强奸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 邵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邵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减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