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滑县上官镇牛屯村。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7月26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滑县上官镇土地所所长。
2007年以来,滑县上官镇20多家塑料加工厂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上官镇崔阳成村、李阳城村周边的耕地上非法建设。
被告人崔某某身为上官镇土地所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塑料加工厂的非法占地行为未按规定巡查、制止,导致其辖区内的80余亩耕地被非法占用、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XX、崔一X、郭XX、郭一X等人的证言,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共上官镇委员会、上官镇人民政府文件,租地合同,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崔某某的身份、职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大量耕地被破坏占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滑县上官镇人民政府发现大量土地被非法占用,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上报国土资源局,建设塑料工业园区也得到了县、镇两级政府的支持与肯定。
致使大量耕地被非法占用属于多种因素所造成,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土地所所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7月26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段永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滑县上官镇土地所所长。
2007年以来,滑县上官镇20多家塑料加工厂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上官镇崔阳成村、李阳城村周边的耕地上非法建设。
被告人崔某某身为上官镇土地所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塑料加工厂的非法占地行为未按规定巡查、制止,导致其辖区内的80余亩耕地被非法占用、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XX、崔一X、郭XX、郭一X等人的证言,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共上官镇委员会、上官镇人民政府文件,租地合同,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崔某某的身份、职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大量耕地被破坏占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滑县上官镇人民政府发现大量土地被非法占用,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上报国土资源局,建设塑料工业园区也得到了县、镇两级政府的支持与肯定。
致使大量耕地被非法占用属于多种因素所造成,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土地所所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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