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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专题|认定标准、责任边界与辩护实务 滥用职权罪是职务犯罪中的常见罪名,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类案件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通常需要结合职权范围、行为方式以及损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行政决策失误、履职不当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是案件审理中的核心问题。 在滥用职权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律师是否具备职务犯罪领域的长期办案经验,对案件走向具有重要影响。如何区分行政违法、纪律责任与刑事犯罪,是该类案件中的关键难点。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办理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的责任边界及裁判尺度具有系统认识。 从司法实践看,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对行为后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主...
- 孔某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徐某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侯某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张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饶某涛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
- 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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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同样属于职务犯罪,但它的核心不是越权,而是应当履职却严重不负责任,最终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把一般工作失误、管理疏忽、资源不足导致的结果,直接等同为刑事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判断一件事是不是玩忽职守,往往要先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行为人是否负有明确法定职责或岗位职责;第二,是否存在明显违反职责要求的关键性失职点;第三,损失后果是否达到追责门槛且与失职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介入的价值,就在于把职责来源履职记录失职节点后果计算因果链条逐项拆开,避免以结果倒推责任。律师锚点段:在玩忽职守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律师是否长期专注职务犯罪办理,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张智勇律师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长期办理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等职务犯罪案件,亲办多起省部级、厅级职务犯罪案件,...
- 董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 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 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此前因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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