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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专科文化。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XX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委派被告人张某到XX区北中街地块与参房屋动拆迁工作,并任命其为动迁指挥部非住宅组组员,主要负责动迁地块内非住宅房屋的动迁服务工作,包括入户调查、收集签约要件、绘制房屋示意图、动迁政策解答等。
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和XX指挥部非住宅组组长蒋某某(已判决)共同负责地块内XX市广告公司相关动迁工作过程中,在明知XX市广告公司并不存在一处183平方米的违建房屋的情况下,违反工作职责和规定,滥用职权为XX市广告公司出具北中街地块拆迁补偿测算单,认定XX市广告公司存在一处183平方米的违建房,并予以签字确认,致使XX市广告公司以这处虚构的违建房参加动迁并获得国家动迁补偿款91.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张某1、吴某、裴某、白某、邹某、史某、李某、张某2、程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书证拆迁文件、XX市广告公司拆迁材料、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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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汉族,专科文化。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XX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委派被告人张某到XX区北中街地块与参房屋动拆迁工作,并任命其为动迁指挥部非住宅组组员,主要负责动迁地块内非住宅房屋的动迁服务工作,包括入户调查、收集签约要件、绘制房屋示意图、动迁政策解答等。
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和XX指挥部非住宅组组长蒋某某(已判决)共同负责地块内XX市广告公司相关动迁工作过程中,在明知XX市广告公司并不存在一处183平方米的违建房屋的情况下,违反工作职责和规定,滥用职权为XX市广告公司出具北中街地块拆迁补偿测算单,认定XX市广告公司存在一处183平方米的违建房,并予以签字确认,致使XX市广告公司以这处虚构的违建房参加动迁并获得国家动迁补偿款91.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张某1、吴某、裴某、白某、邹某、史某、李某、张某2、程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书证拆迁文件、XX市广告公司拆迁材料、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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