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柳河县某乡林业站护林员,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乡吕家村。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李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任柳河县林业局某乡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导致其负责管护的辖区内林木被张某1(已判决)等人滥伐立木材积40.31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林业工作站护林员,受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的林业资源进行看护,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林木被大量滥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柳河县林业局某乡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导致其负责管护的区域内林木被他人滥伐,立木材积达40.317立方米。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现场勘查笔录、木材检尺笔录、根径检尺笔录、现场林相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柳河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护林员守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益林管护及监管人员工资表、柳河县林业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人张某2、杨某、张某3、赵某、郑某、胡某、马某、臧某、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亦供认。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依法行驶行政管理职权的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其管护的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刘某于案发后自首且犯罪较轻、认罪、悔罪,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李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任柳河县林业局某乡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导致其负责管护的辖区内林木被张某1(已判决)等人滥伐立木材积40.31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林业工作站护林员,受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的林业资源进行看护,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林木被大量滥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柳河县林业局某乡林业工作站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导致其负责管护的区域内林木被他人滥伐,立木材积达40.317立方米。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现场勘查笔录、木材检尺笔录、根径检尺笔录、现场林相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柳河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护林员守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益林管护及监管人员工资表、柳河县林业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人张某2、杨某、张某3、赵某、郑某、胡某、马某、臧某、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亦供认。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依法行驶行政管理职权的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其管护的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刘某于案发后自首且犯罪较轻、认罪、悔罪,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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