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男。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自2009年至今被西峡县林业局聘任为西峡县西坪镇皇后村公益林护林员,负责巡视林区、制止乱砍滥伐等护林工作。
2012年元月以来,西峡县西坪镇皇后村部分村民在种植袋料香菇期间到被告人余某某管护的公益林区域内无证采伐林木。
被告人余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巡视所管辖林区,未制止村民乱砍滥伐行为,致使林区内2183株幼树被无证采伐,折合活立木蓄积23.15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张X、杨XX等人证言,另有户口证明,到案证明,西峡县林业局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西峡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西峡县林业勘查设计大队林木案件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的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自2009年至今被西峡县林业局聘任为西峡县西坪镇皇后村公益林护林员,负责巡视林区、制止乱砍滥伐等护林工作。
2012年元月以来,西峡县西坪镇皇后村部分村民在种植袋料香菇期间到被告人余某某管护的公益林区域内无证采伐林木。
被告人余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巡视所管辖林区,未制止村民乱砍滥伐行为,致使林区内2183株幼树被无证采伐,折合活立木蓄积23.15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张X、杨XX等人证言,另有户口证明,到案证明,西峡县林业局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西峡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西峡县林业勘查设计大队林木案件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的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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