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泌阳县板桥镇供电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象河乡岗王村委杨树洼村人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危害电力安全建设房屋,时任象河乡供电所所长张某某知道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建设房屋后,违反电力法相关规定,没有向电业局汇报,也没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仅对孙某某下发了《隐患通知书》,致使房屋在高压线下建起。
2010年10月11日下午六点左右,王某某在孙某某所建的违章房屋下,被电击致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在卷,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象河乡岗王村委杨树洼村人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危害电力安全建设房屋,时任象河乡供电所所长张某某知道孙某某在电力保护区域内建设房屋后,违反电力法相关规定,没有向电业局汇报,也没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仅对孙某某下发了《隐患通知书》,致使房屋在高压线下建起。
2010年10月11日下午六点左右,王某某在孙某某所建的违章房屋下,被电击致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在卷,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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