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XX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庆、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上午8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在城关镇银河大酒店巡查时,从被告人程某某的随身挎包内查获白色晶状物3包净重17.7776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6粒重0.6304克及红色粉末重0.2901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鉴(理化)字(2012)1353号毒品鉴定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经过说明,立功情节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69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庆、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上午8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在城关镇银河大酒店巡查时,从被告人程某某的随身挎包内查获白色晶状物3包净重17.7776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6粒重0.6304克及红色粉末重0.2901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鉴(理化)字(2012)1353号毒品鉴定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抓获经过说明,立功情节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69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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