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
1997年6月XX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8月XX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XX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XX日止。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XX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2.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以下是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
1997年6月XX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8月XX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XX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1年6月XX日止。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XX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2.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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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根据上述禁毒决定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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