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学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根据情报线索,民警在本市普陀区某某路185号附近守候伏击,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查获三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5.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案发现场及毒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毒品检测报告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学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根据情报线索,民警在本市普陀区某某路185号附近守候伏击,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查获三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5.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案发现场及毒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毒品检测报告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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