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09-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市白玉路曹家村门口处,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时,主动将其随身携带的一包毒品交予民警。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一包毒品净重11.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1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
· 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