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
2016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被抓获,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简称西安联合学院)成立于2000年2月,取得了教育办学相关许可。
2004年至2015年2月初,西安联合学院在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其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以集资建校名义和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与被害群众签订合同书,出具收款收据,向西安周边地区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亿元。
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在西安联合学院太乙路办事处十七部担任集资业务员,期间为西安联合学院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从中非法提成获利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简称西安联合学院)成立于2000年2月,取得了教育办学相关许可。
2004年至2015年2月初,西安联合学院在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其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以集资建校名义和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与被害群众签订合同书,出具收款收据,向西安周边地区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亿元。
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在西安联合学院太乙路办事处十七部担任集资业务员,期间为西安联合学院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从中非法提成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屈妮娜、王孝荣等人的陈述;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合同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牛晓勇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限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某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6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被抓获,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简称西安联合学院)成立于2000年2月,取得了教育办学相关许可。
2004年至2015年2月初,西安联合学院在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其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以集资建校名义和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与被害群众签订合同书,出具收款收据,向西安周边地区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亿元。
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在西安联合学院太乙路办事处十七部担任集资业务员,期间为西安联合学院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从中非法提成获利2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简称西安联合学院)成立于2000年2月,取得了教育办学相关许可。
2004年至2015年2月初,西安联合学院在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超出其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以集资建校名义和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与被害群众签订合同书,出具收款收据,向西安周边地区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亿元。
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在西安联合学院太乙路办事处十七部担任集资业务员,期间为西安联合学院积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从中非法提成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屈妮娜、王孝荣等人的陈述;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合同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牛晓勇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限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朱某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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