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童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新兴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多次以私卖柴油分红为借口诈骗叶某某等人,向叶某某等人集资,诈骗叶某某、叶某甲、陈某某、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等6人共计805000元,期间使用本金当作分红返还给上述人员213050元,并将分红后剩余的集资款591950元全部用于赌博后逃离新兴。
新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对童某某网上追逃,后于同年4月1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零食世界商店将童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向各被害人集资及返还分红的数额如下:1.向被害人叶某某集资190000元,返还60000元,未返还130000元;2.向被害人叶某甲集资165000元,返还44050元,未返还120950元;3.向被害人陈某某集资100000元,返还30000元,未返还70000元;4.向被害人潘某某集资140000元,返还15000元,未返还125000元;5.向被害人黎某某集资160000元,返还50000元,未返还110000元;6.向被害人何某某集资50000元,返还14000元,未返还3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1.物证手机、中国石化加油卡、验泵卡、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手机银行转账结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跨行转账记录截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借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的复函等,3.被害人叶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叶某甲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5.搜查笔录;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是初犯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童某某的违法所得59195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童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30000元给被害人叶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0950元给被害人叶建彬,退赔违法所得7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5000元给被害人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10000元给被害人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60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多次以私卖柴油分红为借口诈骗叶某某等人,向叶某某等人集资,诈骗叶某某、叶某甲、陈某某、潘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等6人共计805000元,期间使用本金当作分红返还给上述人员213050元,并将分红后剩余的集资款591950元全部用于赌博后逃离新兴。
新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1日对童某某网上追逃,后于同年4月1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零食世界商店将童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向各被害人集资及返还分红的数额如下:1.向被害人叶某某集资190000元,返还60000元,未返还130000元;2.向被害人叶某甲集资165000元,返还44050元,未返还120950元;3.向被害人陈某某集资100000元,返还30000元,未返还70000元;4.向被害人潘某某集资140000元,返还15000元,未返还125000元;5.向被害人黎某某集资160000元,返还50000元,未返还110000元;6.向被害人何某某集资50000元,返还14000元,未返还3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1.物证手机、中国石化加油卡、验泵卡、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手机银行转账结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跨行转账记录截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借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的复函等,3.被害人叶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潘某某、叶某甲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5.搜查笔录;6.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是初犯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童某某的违法所得59195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童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30000元给被害人叶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0950元给被害人叶建彬,退赔违法所得7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25000元给被害人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10000元给被害人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60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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