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
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永嘉县桥头镇菇溪西路5号二楼前间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
至2013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
公安民警还在查获现场缴获被告人陈某用于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只、传真机一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分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沈某、邹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六合彩账单,手机通话详单,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登记表、讯问笔录、起诉书、立功认定意见书等立功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结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永嘉县桥头镇菇溪西路5号二楼前间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
至2013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
公安民警还在查获现场缴获被告人陈某用于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只、传真机一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分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沈某、邹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六合彩账单,手机通话详单,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查证登记表、讯问笔录、起诉书、立功认定意见书等立功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达人民币3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结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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