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至12月份的一天,即地下“六合彩”第125期至144期,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从下线罗华欣(已判刑)手中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2800余元,一部分被自己截取之外,其余大部分报给新化县白溪镇岩塘村“岩砣子”(另案处理),从中共计赚取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对罗华新的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某、封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赃1000元,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至12月份的一天,即地下“六合彩”第125期至144期,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从下线罗华欣(已判刑)手中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2800余元,一部分被自己截取之外,其余大部分报给新化县白溪镇岩塘村“岩砣子”(另案处理),从中共计赚取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对罗华新的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某、封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赃1000元,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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