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醴陵市神福港镇汤家坪村国安冲组。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5月30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12年7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起,为牟利,被告人吴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活动。
从2011年第142期至154期、2012年第1期至24期替上线一个广东人和一个绰号叫“古力”的(均另案处理)写单,并按5%-10%写单金额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1000元。
2012年3月1日晚,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其及码民汤刘解、汤立山、文玲生、汤少平当场抓获,并扣押码单、账本等。
其中码单14期,写单金额计人民币181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汤刘解、汤立山、文玲生、汤少平、陈宇先的证言;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码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收受投注的次数达到十期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5月30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12年7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起,为牟利,被告人吴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活动。
从2011年第142期至154期、2012年第1期至24期替上线一个广东人和一个绰号叫“古力”的(均另案处理)写单,并按5%-10%写单金额收取手续费,非法获利1000元。
2012年3月1日晚,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其及码民汤刘解、汤立山、文玲生、汤少平当场抓获,并扣押码单、账本等。
其中码单14期,写单金额计人民币181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汤刘解、汤立山、文玲生、汤少平、陈宇先的证言;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码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收受投注的次数达到十期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 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 · 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