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2月21日生,无业。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张红,女,1970年10月30日生,无业。
2009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共同经营地下六合彩,商定由邓某某收受码民的投注报给陈某某,陈按收受码金的10%付给邓作为报酬。
同年6月,邓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要张收受码单报给她,邓按收受码金的8%付给张作为报酬,张某表示同意。
同年6月至12月间,张某收受曾某某的投注1160元报给了邓某某,邓某某个人则收受了胡某某、高某某的投注,共计3620元(含胡某某620元、高某某3000元)。
后邓某某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中途停止接受投注。
至2009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某为郴州市一地下“六合彩”的上线“小罗”(另案处理)收受投注,找到邓某某要邓收受码单报给她,张按收受码金的8%付给邓作为报酬,邓某某表示同意。
2009年4月至6月间,邓某某先后收受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9800元(含李某某4800元、胡某某13000元、高某某1400元、石某某600元),而后将码单报给张某。
张某个人则先后收受曾某某、余某某的投注,共计1615元(含曾某某1600元、余某某15元)。
综上,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间,邓某某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4580元,张某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25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曾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分别收受他人投注24580元、2257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张红,女,1970年10月30日生,无业。
2009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共同经营地下六合彩,商定由邓某某收受码民的投注报给陈某某,陈按收受码金的10%付给邓作为报酬。
同年6月,邓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要张收受码单报给她,邓按收受码金的8%付给张作为报酬,张某表示同意。
同年6月至12月间,张某收受曾某某的投注1160元报给了邓某某,邓某某个人则收受了胡某某、高某某的投注,共计3620元(含胡某某620元、高某某3000元)。
后邓某某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中途停止接受投注。
至2009年4月上旬,被告人张某为郴州市一地下“六合彩”的上线“小罗”(另案处理)收受投注,找到邓某某要邓收受码单报给她,张按收受码金的8%付给邓作为报酬,邓某某表示同意。
2009年4月至6月间,邓某某先后收受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9800元(含李某某4800元、胡某某13000元、高某某1400元、石某某600元),而后将码单报给张某。
张某个人则先后收受曾某某、余某某的投注,共计1615元(含曾某某1600元、余某某15元)。
综上,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间,邓某某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4580元,张某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25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石某某、曾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分别收受他人投注24580元、2257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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