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号。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万某某分别以包清工的方式在桑某、徐某、徐某处承包了巢湖市新港雅居小区、巢湖市裕溪河畔小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岠嶂山小区、巢湖市皖维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外墙保温工程。
2016年2月份所承接的工程均已完工。
被告人万某某已从徐某、徐某处领取全部工程款,已从桑某处领取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被告人万某某领取工程款后未能足额支付所雇佣工人工资,截止2016年2月7日共拖欠刘某等3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53638元。
2017年2月7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万某某作出巢人社监令[2017]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万某某于2月15日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采取公告送达及短信告知的方式向被告人万某某进行了送达。
但万某某在期限内未予支付,并关闭通信工具逃匿。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馨港宾馆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科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某系初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万某某分别以包清工的方式在桑某、徐某、徐某处承包了巢湖市新港雅居小区、巢湖市裕溪河畔小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岠嶂山小区、巢湖市皖维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外墙保温工程。
2016年2月份所承接的工程均已完工。
被告人万某某已从徐某、徐某处领取全部工程款,已从桑某处领取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被告人万某某领取工程款后未能足额支付所雇佣工人工资,截止2016年2月7日共拖欠刘某等3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53638元。
2017年2月7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万某某作出巢人社监令[2017]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万某某于2月15日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采取公告送达及短信告知的方式向被告人万某某进行了送达。
但万某某在期限内未予支付,并关闭通信工具逃匿。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馨港宾馆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科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某某系初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 · 被告人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