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平,曾用名彭德生,男,1967年7月19日生于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家。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彭X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彭X平从他人手中(姓名不详)以420元的价格买了一把火铳,之后从礼花筒中拆出火药,到五金店买来铁砂用于打鸟。
2012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周赛武向被告人彭X平借去该火铳与另外三人在本村地段打鸟时被衡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火药枪。
被告人彭X平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其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周赛武、彭亚洲、刘豪、唐运华等人证言,照片3张、扣押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X平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对其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X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生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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