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法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财,男,1951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身份证号码43232619XXXXXX36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南庙村茄柱村民组126号。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1年4月20日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1]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财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陈X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6日,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安化县长塘镇大丰山岳峰殿的一间房间里有手枪一支,制式子弹21发。
经调查该手枪和制式子弹系岳峰殿原工作人员被告人陈X财非法持有的,岳峰殿的该房间为被告人陈X财原来居住的房间。
经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手枪能认定为枪支;送检子弹均为弹药。
另查明,被告人陈X财至今未到安化县公安局办理过持枪手续。
案发后,被告人陈X财得知公安民警在找他后,到派出所主动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X财的户籍证明;证人周建华、谢友??、蒋子明、谢友辉、谢凤生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财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财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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