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200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2006年5月25日被汾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田某某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两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八年六个月。
2011年6月17日刑满被释放。
辩护人李增胜,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贪污一案,2003年10月1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3)99号起诉书,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0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2006年5月25日被汾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田某某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两次被减刑两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八年六个月。
2011年6月17日刑满被释放。
辩护人李增胜,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贪污一案,2003年10月1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3)99号起诉书,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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