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在深圳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以出具虚假收款委托书等方式侵占公司款项270余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地方检察院依法提起公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014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00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市**区**路**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6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2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佟某某在深圳市****有限公司(本市福田区****街道**路**号****大厦**室,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l2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以出具虚假的收款委托书的方式,要求苏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应付给**公司的出车款人民币3895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后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以出具虚假的收款委托书的方式,要求深圳**有限公司将应付给**公司的出车款人民币2106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和其控制的孙某某的账户当中,后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
2015年11月份, 被告人佟某某在处理**至**运输业务过程中,指使员工周某某委托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收取佛山**有限公司应付款人民币58580.90元(税后人民币55650元),后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款转入被告人佟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佟某某侵占了其中10000元人民币。
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备用金、垫付油款等名义要求**公司向其私人控制下的深圳**公司、苏州**公司、重庆**公司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54500元。
2016年8月24日,民警在昆明市**大酒店**房将被告人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佟某某的身份材料,报案材料,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材料,收条,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杨某甲、彭某某、曾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无法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7年5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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