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18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畲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主管工作,负责发放原材料兼处理仓库的废旧材料。2015年12月份起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废旧纸皮遮挡挟带的方式,私自将公司的铜排尾料卖给收购废品的男子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被抓获。
经核价,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的铜排尾料价值为人民币99594元。2017年12月25日,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将足额赔偿,被害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仓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8年5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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