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6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任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经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自2004年9月至2016年5月间,利用先后担任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莱芜区域市场开发工作负责人、莱芜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将收到货款不入账、伪造客户对账单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1754447.5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杜某某得知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到泰安分公司查账遂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7年3月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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