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
2004年任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工业办副主任。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身为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工业办副主任,分管辖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在对辖区王庄村金牛峰周边砂石资源开采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非法开采矿石行为监管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该区域无证开采现象严重,5,7928.9平方米土地被毁坏,23,7527.9立方米砂石被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6400元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耿××、吴××、王××、张××、刘××、张××、蒲××、郜××、王××、蒲××、蒲××、蒲××、张×、刘××、蒲××、蒲××、刘××、刘××、温××、李××的证言;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左庄村西南砂坑测量情况的汇报及砂坑开采现状图;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涉案砂坑占用土地情况;中共登封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工作记录;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贾某某任职证明及工作职责;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被告人贾某某归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及危害后果,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004年任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工业办副主任。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身为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工业办副主任,分管辖区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工作,在对辖区王庄村金牛峰周边砂石资源开采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非法开采矿石行为监管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该区域无证开采现象严重,5,7928.9平方米土地被毁坏,23,7527.9立方米砂石被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6400元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耿××、吴××、王××、张××、刘××、张××、蒲××、郜××、王××、蒲××、蒲××、蒲××、张×、刘××、蒲××、蒲××、刘××、刘××、温××、李××的证言;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左庄村西南砂坑测量情况的汇报及砂坑开采现状图;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涉案砂坑占用土地情况;中共登封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工作记录;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贾某某任职证明及工作职责;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被告人贾某某归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及危害后果,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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