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新义,男,1953年9月22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未完全向许昌县兴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资源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43114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常某强、石某阳、刘某红、袁某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水利局证明、任职文件、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未完全向许昌县兴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资源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43114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常某强、石某阳、刘某红、袁某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水利局证明、任职文件、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因玩忽职守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决
- · 杨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李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 ·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