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福、刘某荣因玩忽职守罪被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

2020-11-1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福,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白族,中专文化,巍山县某某某某资源管理所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某某乡民建村委会下段社xx号。
200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
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荣,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巍山县某某镇某某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农业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某某镇某某豪庭xx栋2单元3xx室。
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原任巍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小湾电站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成员,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2004年4月,时任某某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向某福、乡移民安置专员刘某荣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开展小湾水电站库区淹没土地测量、复核工作。
在对某某乡新合村委会实物量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向某福负责土地测量,被告人刘某荣负责数据记录、汇总及上报。
期间,李某和(已判决)在配合工作组进行新合村委会江边社实物量复核过程中,向工作组虚报其有一块淹没土地,被告人向某福以路途远、时间晚为由未进行实地测量,并让被告人刘某荣以李某和口述的数据进行记录,后刘某荣将李某和户以1.75亩淹没土地进行上报。
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在开展移民实物量调查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职,致使不符合移民动迁安置条件的李某和户被错误认定为移民动迁安置户,自2009年至2015年10月,李某和骗领各项移民资金共计人民币401075.74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作为某某乡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的具体业务负责人,在开展移民实物量核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移民资金被他人骗取,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01075.74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在法定刑量刑副度内对二名被告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实物量核查材料、移民资金兑付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
被告人向某福对起诉指控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刘某荣对起诉指控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称因当时相应政策不明确、不完善,其主观上不是故意,案发后其和向某福主动提出将李某和骗取的移民款退缴,为国家挽回了全部损失。
请求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原任巍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小湾电站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成员,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2004年4月,时任某某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向某福、乡移民安置专员刘某荣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开展小湾水电站库区淹没土地测量、复核工作。
在对某某乡新合村委会实物量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向某福负责土地测量,被告人刘某荣负责数据记录、汇总及上报。
期间,李某和(已判决)在配合工作组进行新合村委会江边社实物量复核过程中,向工作组虚报其有一块淹没土地,被告人向某福以路途远、时间晚为由未进行实地测量,并让被告人刘某荣以李某和口述的数据进行记录,后刘某荣将李某和户以1.75亩淹没土地进行上报。
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在开展移民实物量调查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职,致使不符合移民动迁安置条件的李某和户被错误认定为移民动迁安置户,自2009年至2015年10月,李某和骗领各项移民资金共计人民币401075.74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李某和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实2017年2月,巍山县监察委员会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刘某荣在某某乡人民政府工作期间,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大量国家移民资金被李某和骗取、侵吞。
2018年5月28日,巍山县监察委员会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经2019年7月26日巍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向某福、刘某荣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2、扣押通知书及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证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每人向巍山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了李某和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537.87元,该款现存巍山县监察委员会;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到案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的基本身份情况;
5、巍山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小湾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巍山县实物量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00年调查时李某学为动迁安置户(李某和系李某学之子),其户实物量指标有关情况;
6、申请、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主动将李某和骗领的国家移民资金交到巍山县监察委员会;
7、中共巍山县纪委文件、中共某某乡委员会文件,证实2004年5月11日,被告人向某福因赌博被中共某某乡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荣因本案被中共巍山县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的身份信息、个人简历、基本信息、任职文件、参加工作证明、学历证明、职务职级证明等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李某和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401075.74元继续追缴;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巍山县监察委员会向巍山县公安局调取了李某和诈骗案的相关材料;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巍山县监察委员会向巍山县移民开发局调取了某某乡小湾电站库区淹没土地补偿标准相关文件、规定,某某乡小湾电站库区淹没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资金拨付记录等;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证据材料,证实巍山县监察委员会向巍山县移民开发局调取了某某乡小湾电站淹没区实物指标细化工作的报告及附件材料、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小湾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成立领导组文件,某某乡小湾电站库区动迁移民建房补助费兑付表、搬迁运输补助兑付表、过渡期生活补助报账清单及相关材料;
13、证人李某1、李某2、唐某1、杜某、史某、陈某、傅某、唐某2、李某和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情况;
14、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供述与辩解,在主要情节方面相吻合,并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作为巍山县某某乡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的具体业务负责人,在开展小湾移民实物量核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移民资金被他人骗取,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01075.74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向某福、刘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福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左兆明
审判员朱文艳
人民陪审员杨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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