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泌阳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中队长。
负责泌阳县城区以人民路为界,东区范围违法建房的查处。
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带领该中队监察人员,在其辖区内巡察时发现,泌阳县泌水镇人尤彬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花园乡曹庄村委东杨庄(财险公司东墙外)违法占地建房,占地面积1820平方米,房子已开始打地基。
当天县规划办监察大队对尤某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尤某并没有停止违法建房,2010年12月3日泌阳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对尤某的建房工具斗子车、拔丝机予以扣押,并推倒部分已垒房墙,尤某仍不停止违法建房,为阻止尤某建房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县城建局监察大队、花园乡村镇建设中心多次联合纠正违法建房,并多次将尤某所垒的房墙推倒,但还是没有制止住尤某建房。
尤某仍将房屋建到一层封顶。
2011年1月14日泌阳县政府组织上述有关职能部门及公安部门将尤某的违法建筑拆除。
此次违法建房行为,经评估:造成在建工程拆除清理费用及土地复耕费用计人民389207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刘一某、李某某、李二某、李三某、刘二某、王某某、陈某某、侯某、崔某某、张某、范某某、张某、高某、梁某、秦某、曹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证言,确朗泌资评报字【2011】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泌阳县规划监察大队违法物品暂扣通知单,违法建房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通知书回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泌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证明,泌阳县城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县规划办监察大队中队长,负责泌阳县城规划区东区的违法建房监察工作,在发现有违法建房时,采取了责令停建,扣押施工工具,推倒房墙等行为,并联合有关的单位进行多次阻止违法建房,但仍没有有效阻止住违法建房的行为,造成38万元的损失,其后果是严重的,影响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刘某某为阻止违法建房,采取了一定的阻止行为,其违法建房最终被拆除,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泌阳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中队长。
负责泌阳县城区以人民路为界,东区范围违法建房的查处。
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带领该中队监察人员,在其辖区内巡察时发现,泌阳县泌水镇人尤彬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花园乡曹庄村委东杨庄(财险公司东墙外)违法占地建房,占地面积1820平方米,房子已开始打地基。
当天县规划办监察大队对尤某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尤某并没有停止违法建房,2010年12月3日泌阳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对尤某的建房工具斗子车、拔丝机予以扣押,并推倒部分已垒房墙,尤某仍不停止违法建房,为阻止尤某建房县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县城建局监察大队、花园乡村镇建设中心多次联合纠正违法建房,并多次将尤某所垒的房墙推倒,但还是没有制止住尤某建房。
尤某仍将房屋建到一层封顶。
2011年1月14日泌阳县政府组织上述有关职能部门及公安部门将尤某的违法建筑拆除。
此次违法建房行为,经评估:造成在建工程拆除清理费用及土地复耕费用计人民389207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刘一某、李某某、李二某、李三某、刘二某、王某某、陈某某、侯某、崔某某、张某、范某某、张某、高某、梁某、秦某、曹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证言,确朗泌资评报字【2011】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泌阳县规划监察大队违法物品暂扣通知单,违法建房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通知书回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泌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监察大队证明,泌阳县城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县规划办监察大队中队长,负责泌阳县城规划区东区的违法建房监察工作,在发现有违法建房时,采取了责令停建,扣押施工工具,推倒房墙等行为,并联合有关的单位进行多次阻止违法建房,但仍没有有效阻止住违法建房的行为,造成38万元的损失,其后果是严重的,影响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刘某某为阻止违法建房,采取了一定的阻止行为,其违法建房最终被拆除,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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