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男,38岁。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起担任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现场审查和监管。
许某某在担任副主任期间,明知王一X(另案处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2月3日到期,王一X实际执业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不符,其既未对王一X的非法诊疗活动予以制止,要求其纠正,也未向卫生监督局汇报过,要求卫生监督局取缔该诊所。
2011年4月1日13时40分许,被害人张一X(1930年9月10日生)到上街区峡窝镇王一X诊所看病,王一X对其诊治,在输液过程中,张一X对出现心慌、胸闷等不良反应,随即丧失意识。
王一X遂对其抢救,并拨打“120”,张一X对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情况说明,上街王一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一X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院急救病历、赔偿协议、峡窝镇卫生院峡卫(2011)3号文、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证人王二X、王三X、李X、王四X、张二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的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8月10日审验到期,许某某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认为,许某某是受上街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局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起担任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现场审查和监管。
许某某在担任副主任期间,明知王一X(另案处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2月3日到期,王一X实际执业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不符,其既未对王一X的非法诊疗活动予以制止,要求其纠正,也未向卫生监督局汇报过,要求卫生监督局取缔该诊所。
2011年4月1日13时40分许,被害人张一X(1930年9月10日生)到上街区峡窝镇王一X诊所看病,王一X对其诊治,在输液过程中,张一X对出现心慌、胸闷等不良反应,随即丧失意识。
王一X遂对其抢救,并拨打“120”,张一X对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情况说明,上街王一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一X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院急救病历、赔偿协议、峡窝镇卫生院峡卫(2011)3号文、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证人王二X、王三X、李X、王四X、张二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的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8月10日审验到期,许某某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认为,许某某是受上街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局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黄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 李某臣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刘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被告人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